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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管理新规”:六大要点需要关注
摘要: “2月15日。”这是网络新闻管理新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全文5871字、共...

 

“网络新闻管理新规”:六大要点需要关注1

“2月15日。”

这是网络新闻管理新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全文5871字、共六章50条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新闻管理新规”)虽名为“修订”,但更似“重新制定”。

目前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早于2005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迄今已有10多年之久。

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或形式来看,过去的十多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历了高速和颠覆式发展,从新闻门户到博客、微博及公众号,互联网新闻服务业态对传统新闻业态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那么,为什么说即将结束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新闻管理新规” 虽名为“修订”但胜似“重定”?网络新闻管理新规又有哪些要点值得关注?

要点一:章节数量不变但条款增加51%

2005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共计六章33条5661字,如今征求意见中的“网络新闻管理新规”则为六章50条5871字。

从篇幅上来看,“网络新闻管理新规”文字量仅增加不足3%,但是,从条款量来看,则较之前增加了51%。

要点二:由联合规章变单部门部规章

2005年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当时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联合规章。反映在内容上,也有涉及到两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的规定。

现在征求意见的“网络新闻管理新规”,在内容行文中已经没有与“电信部门”相关的内容或条款,所涉管理部门只有国家及各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这意味着,当年这部联合规章未来可能会变成单部门规章。而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国家对互联网管理的职权分工做了调整。此前,国内互联网管理主要由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而根据《国务院授权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国发〔2014〕33号)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要点三:规章制定依据有了一些变更

2005年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依据或上位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如今,“网络新闻管理新规”的制定依据或上位法,除去前者外,还增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反映在规章条款或内容上,主要是针对“有害内容”的管控和处置机制以及用户实名制管理。

要点四:互联网新闻许可范围大幅扩充

“网络新闻管理新规”第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根据此规定,通过APP、博客、微博、QQ、微信、搜索等平台提供“时政类新闻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或转载以及为相应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均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否则,将会被“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且“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换言之,根据此要求,各类新闻客户端,如果不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要么不再发布或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要么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

要点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条件细化

“网络新闻管理新规”第七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二)有完备的服务方案;

(三)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单位是新闻宣传单位。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二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较2005年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比,“网络新闻管理新规”对“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条件以及“编辑、审核及技术”等专职人员设置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点六:明确总编负责制、内容管理制等多重机制

总编负责制。“网络新闻管理新规”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总编辑负责制,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

内容管理制。“网络新闻管理新规”第十八条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用户实名制。“网络新闻管理新规”第十九条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账号的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众号备案制。“网络新闻管理新规”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平台使用者为从事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审核,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投诉举报制。“网络新闻管理新规”第二十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置结果。”

此外,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对标题修改提出了要求,明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此外,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明确要求“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某种程度来说,“网络新闻管理新规”较之前“专车新规”相比,影响范围更广、牵涉主体更多,但是,并未像“专车新规”那样引起广泛关注或争议。

究其原因可能有二,首先,互联网新闻管理已有十多年之久,管理对象可能对管理“习以为常”;其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对民间资本、外资进入有着严格的限定,不像专车领域各类资本“聚集扎堆”,投机博弈氛围浓厚。

当然,如果按照此前部分反对“专车新规”专家或媒体的观点或逻辑,“网络新闻管理新规”大幅拓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范围,与“专车新规”将“网络预约出租车”纳入出租车管理,似乎都存在违反上位法之嫌。

不过,当初那些反对“专车新规”专家或媒体此刻似乎都选择了“视而不见”,而这也是值得玩味的现象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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